甘肃省医院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医院协会章程》,参照《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条款,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甘肃省医院协会”,命名方式为“甘肃省医院协会ΧΧΧ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紧紧围绕医院管理、医改的重点、难点,根据协会会员需求和专业委员会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
2、加强会员之间、医院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3、结合医院管理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本领域业务管理的新知识、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成果。
4、加强对专委会委员和协会会员单位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廉洁自律教育。
5、积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行业正能量的宣传。
6、承办本会委托与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1、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2、已经形成独立的专业科室或管理部门,并有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协会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3、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1、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由 5 名及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作为发起人,提出申请方案,说明本专业领域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设立目的和任务、活动范围和内容,报本会办公室。
2、本会办公室对申请方案初审后,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定,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批准设立;
3、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后,由协会办公室报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并出具证明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刻制专业委员会印章,印章须由本会办公室统一保管,按规定审批使用。
4、新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由协会办公室与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工作组。根据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条件,提出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协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候选人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单位同意推荐后,方可确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专业委员会委员可根据本专业领域的发展情况和会员的实际人数,酌情确定。
2、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域分布等情况,具有专业代表性。
3、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4~6人。
4、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若干名,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协
商确定。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并在业内有一定影响;
2、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工作认真,作风正派;
3、应为在职、在岗人员,并从事所在专业或与该专业密切相关的工作。
4、委员所在单位应为甘肃省医院协会单位会员,未办理入会手续或拖欠会费的,不得担任委员。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委员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医院管理或专业管理水平,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威望;
2、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本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变更和撤销,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变更和注销。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人员职责分工:
1、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2、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
3、委员接受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原则:
1、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勤俭节约,讲究实效。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做到自律守信。
3、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4、制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专委会组织开展学术及其他活动前应将活动主题、地点及参加人员等内容,提前 3周报本会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后,应在一月内将有关材料整理并报送协会办公室,同时做好活动资料的保管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需向协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由本会办公室和专业委员会共同负责,成立换届工作组;
2、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3、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4、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本会批准后,可终止其职务。
5、接任的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与专业委员会共同研究推荐,经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办理变更手续。
6、换届时应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和材料的移交,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考核
1、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或其他活动;专委会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办公室备案。
2、专业委员会一年为开展任何活动的,协会将予以警告;专委会两年内不开展活动的,可经协会办公室提议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相关程序撤销该专业委员会设置。
3、对长期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委员,专委会可根据情况向协会报告,协会通过相关程序取消其委员资格。
4、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本会管理;专委会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一经发现,本会立即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