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甘肃省医院协会”,英文名称是:Gansu Province Hospital Association, 缩写:GSPH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相关医药企业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在协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协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9号1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接受政府委托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了解各级各类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四)开展科学管理学术、技术研究,组织相关学术探讨、调研、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医院管理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管理咨询,提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五)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订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
(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院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改善与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接受政府委托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和做法,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七)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政府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之间、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交流与合作;
(八)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工作,支援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
(九)领导下属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十)编辑出版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中国医院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和二级以上及社会力量创办的医疗机构;
2. 与医院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咨询机构;
3. 各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五)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从事医院管理相关的领导、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在医疗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 企业会员 在医药卫生领域内有良好信誉,积极支持本会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企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建议和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管理机关和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甘肃省医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医院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5月25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医院协会章程》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
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确定会费标准、会费缴纳办法和会费管理使用要求。单位会员、企业会员均应按时缴纳会费,以支持
协会开展活动。
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会费
1.单位会员:
三级医院,每年5000元;
二级医院,每年3000元;
2.企业会员会费:
企业单位会员:每年10000元。
企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0元。
(二)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员缴纳的会费应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2.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3.单位会员每年应按会费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4.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协会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5.会费使用情况每年应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咨询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接受第三方年度审计。